1.在我国法律层面上,没有所谓采访权的保障,对采访权主要是由宪法的公众知情权延伸而来(因为是宪法引申出的,级别太高,因此难有实际意义),然后有一个部门规章,新闻出版总署的《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》(级别又太低,不能和法律比)。
而公民的隐私权是有具体法律保护的,就是民法,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的操作办法。因此,个人认为,记者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,擅自宣传当事人信息,是违法行为,属于侵害公民隐私权;因为电视台是有广告营业收入,所以也侵害了肖像权等权利。
2.所谓的记者采访是社会公益,在法律上,个人认为是站不住脚的(只就法律而言)。因为电视台有广告收入,而广告多少和电视台的节目质量有不可分割的关系,因此,不能简单的用社会公益就概括了记者的行为。
3.隐性采访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,因为有一个大前提,就是采访权没有法律的保障,因此可以说,记者偷拍偷录和色狼的偷拍偷录在法律上没有区别(仅仅是因为记者有所谓的社会公益,因此免于处罚)。
4.但是···,我国的新闻是由党委在管,记者的采访权主要是由党委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在保护,在实际中很难在其中区分法律的作用。
5.结论: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,否则违法,但他爸是李刚,建议躲着走。